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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0月认购柳州市跃进路的一处商品房,2005年7月交首期,2006年8月10日房子竣工通过验收,按合同规定我应该在2006年9月30日收房,但房开方以特殊因素造成水电安装工作没做完为由,推迟到2006年11月30日交房。11月29日我接到通知可以收房,但要先交纳6000元的房产证办理费用、3000元煤气费用、276元有线电视费用才能得到钥匙,而我的合同规定房产证的办理费用是4000元,现在多了2000元,煤气费用在合同上规定是由我自行与煤气公司先签订供气协议后才用交钱,现在却被房开方强制性地交纳此项费用。另外现在收房被告知无法正常供应水电,合同上说是交房后30天之内供应水电,但推迟交房时的原因是因为水电安装工作没做完,现在过了两个月,还是不能供应,这样造成我无法装修,影响了我的入住时间(我本来是想在过年前搬家的),物业公司从收房之日起就要收取我们的物业管理费,并且还要收我们2500元的装修押金。

损害赔偿
2006-12-02 23:05: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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