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
案情详细描述: 案情简介 200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25万元,经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2001年,甲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在查询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发现乙公司的一个股东丙出资(用物资出资折抵现款40万元)不到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发现是用货物100吨折抵40万元,明显不够。法院随到银行从丙公司帐户中强行划款25万元。没有给丙公司任何法律文书。 2006年,现在的丙公司在办理乙公司的清算过程中,发现乙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出资审计报告中用货物100吨折抵40万元,是一个笔误,实际情况是:丙公司用货物1000吨作为出资,折抵现款40万元作为出资,会计师事务所(丁)在审计报告中出现笔误,将1000吨写为了100吨,但其中所附的各种资料都是1000吨的,实际是法院故意这样做的!
-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基本事实,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因当时你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再提,恐怕难以胜诉.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我联系。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曲延兴 律师
2007-01-06
办公电话:0535-2979212 手机:13964517922 传真:0535-6205649 电子邮箱:yt_quyanxing@163.com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