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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得到原告认可,修建排风道或赔偿损失5000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7月30日我与被告红太阳公司签定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浦口区大桥北路旭日华庭金棕榈01幢1单元1201室房屋一套。其中合同附件4约定,“卫生间:设有排风道”;第八条约定,房屋交付标准:“第5款:甲方交付房屋的装饰及设备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是: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4约定标准”。被告与2006年2月14号在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卫生间没有排风道,与合同不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现房屋已交付使用,无法再从1楼到18楼安装公共排风道,而厨卫公共排风道起着排放浊气,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作用。没有排风道使原告今后将饱受如厕时的串味之苦,其生活质量受到影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况且,排风道的费用也应包含在房屋价款中。(合同附件有4约定,故不会没有该项目预算,被告是偷工减料。)现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修建排风道或赔偿相应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刑事行政
2006-12-02 1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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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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