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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原是我公司派驻上海销售办事处的主任,因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于2004年12月30日被公司解雇了。王某在任职期间曾以个人的名誉从我公司下属的一个经营部(不具独立法人资格)赊销了近20万元的货物,还没有付款,也没有向接替他的人移交过这些物资。王某在被解雇后办理离场手续时,在货物清单上写上“15日内归还货物或欠款”的字样,签名是“经手人王某某”。经多次交涉,王某一直没有将这笔欠款或货物交还给公司。2005年4月我公司以追还欠款为由向法院起诉王,要他归还这20万元。王以他在上海居住为由获得将案子移交上海某区法院审理。上海一审法院认定为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劳动仲裁,我公司未经劳动仲裁,判定我公司败诉。二审法院也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现在是早已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我公司还有可能收回此欠款吗?是否王某就可以合法地占有这笔欠款?此案情完全真实,律师如能帮我公司追回此笔欠款,将给予重酬。

刑事案件
2006-12-04 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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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