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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购买三盛颐景园的房产一套,三盛公司开发商与物业同属一公司. 因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业主交通班车以及会所设施,我交纳了一个季度的物业费后,要求该公司予以解决以上相关问题,但至今未予答复. 日前,我接到松江法院的通知,该公司已提出诉讼.

其它综合
2006-12-01 09:14: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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