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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1月28日在南宁市友爱农贸市场租了一间单间配套的房子。收据上写明不租满二个月不退押金(50元押金,房租180元),收房租的日期为12月1日起开始算,因为我跟他说12月1日才搬进去住。我于11月29日在校办理离校手续时需要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于是我叫我朋友中午过去跟他要,他不给。晚上7点多我又和朋友过去跟他说,叫他给,如果他不给我就无法办理。跟他说了一会他答应给,叫我们明天过来拿。什么时候过来拿都可以,他说。于是跟他说好早上去拿。不料29号早上过去拿(我朋友过去拿)他说不给他。然后我就打电话跟他说,如果不给就退钱。他同意退钱,也同意退还230元,叫晚上过去拿。岂料他又反悔扣了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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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1 10:46: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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