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3月8日上午,我父亲按车间主任安排干活,其间不慎受伤(经过不详,无亲属在场),厂方送医院抢救,抢救过程中,厂方擅自更改我父亲姓名,用办有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职工姓名替代,被我发现后,在强烈要求下,与第二日复原,住院期间,厂方恶意拖欠医疗费用,并多次无理取闹,与主治大夫及护士发生争执,迫使病人出院;同时拒绝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2、为维护权益,我于2005年11月提出申请,于2006年被勉县劳动局认定为工伤。于2006年9月经市劳动局鉴定为工伤7级;
3、自工伤发生之日至今,厂方对此事不做任何表态,仅仅每月给我父亲发放基本工资450元,以及母亲的误工费350元(主要是照顾父亲,因父亲双手骨折并未痊愈,加之大脑神经受损,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我自己这么认为,但鉴定过程中,汉中市的“委员”们不予采纳,特别说明,我父亲的伤残鉴定在市中心医院仅仅用了不超过5分钟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