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   你好:   父母于两年前离婚,现遇拆迁.两人户口同属拆迁范围.父亲是做女婿上门的.后以他名义申请建房(在原有地基上建造,我们同住).现拆迁办说,父亲原来已申请过,而且也有了.现在无权利再申请宅基地,只能享受原来的.(即,原来6个人就是六分之一的逻辑). (那就是说,在分配新房后,虽已离婚但还要同住.因为财产可以分割,地基怎么分割?)这是我个人认为的. 请问拆迁组这种做法对吗? 法律上对此有没有具体规定?            急盼回复. 急! 急! 急!

人格尊严
2006-12-06 13:56: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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