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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8日,涛雒镇公安派出所来我村抓走了几个人,经调查,说他们赌博,然后每个人罚款3000元放回,然后根据这几个人的供述,又抓罚了几个人,各自罚款3000元。他们赌博的事实是有,可是,每次都不是很大,只有10~30元左右,次数可能多一些,三五天一赌。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是处罚过重?

损害赔偿
2006-11-30 08:33:0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2006年3月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何谓赌资较的,一般认为赌注出过五十元。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赌资较大多次参与屡教不改等情况。
    从你们的情况来看,处罚确实过重,可能是有关部门想搞创收。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可以向岚山区公安局反映情况。但赌博毕竟不是好事,生活中有更多有意义的事可做,愿你们从中吸取教训,把你们的业余生活安排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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