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在福山区一私人老板(芝罘区人)处开车,未签定劳动合同。今年2月6号我和另一司机送货途径潍坊时发生自撞线杆事故,当时我在副驾驶坐着,事故导致我右腿胫骨骨折,右脚严重错位并有三处骨折。事发后潍坊交警说我无责另一司机全责并叫老板交纳了4万元的事故押金,老板对我采取了积极的治疗并按月付给我工资及护理费。六月份时老板叫着我去取事故押金,潍坊方面表示要有烟台法院表示事情处理完的法律文书,于是我们于6月29号在芝罘区法院进行了调解,法官说由于前期费用已结清故只需走个过场,我提出做伤残鉴定,法官说要取出骨折处钢板后才行。自拿出押金后老板态度已大不如前,再加上我脚变形很厉害,医生说已无法矫正,而腿恢复的也不好,九个多月了才长了一点导致至今不能丢拐,且医生说我至少要07年10月份后才能取钢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