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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我被公司开除,我和公司打上劳动仲裁,上周我的劳动诉讼胜了,但仲裁判给我的补偿金相差太大,只判了基本工资部分,而奖金和津贴部分没有支持,理由是证据不足。我是做销售的,主要的收入基本工资是不高的,主要部分在于奖金和津贴。我原来的申请赔偿金是基本工资2200元月,津贴2005年是3000元/月,2006年是2100元/月,奖金是全年38801元,50%的额外补偿金,共计63000余元,五年工龄,现在判的是6月上海平均工资2235元/月,共计13400元。由于我们所有资金都是公司汇款到银行卡上的,公司把各种款项都汇在一起,没法分开各种明细,为了少赔偿,在仲裁庭上公司居然不承认他对我的汇款金额,我又没法查到汇款人资料,就出现了这种结果。

证券投资
2006-11-28 14: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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