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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在汉中大自然旅行社工作。一天,一名男子乞求她代买一车票。经理一再提醒她和他,旅行社只为参加本社团队的游客代买车票,而且当时票源紧,无力为非游客代买,请他自行解决。但是,我的朋友经不住对方死磨硬缠,出于好心,给他向车站送票处联系了四、五回,总算代买了一。为此,光电话费就花了二十多元。最后,在票价之外收了他15元电话费和服务费,并没有任何非法牟利行为。 谁知此人竟是个安康铁路公安处的刑警。在他拿到车票之后,立即领进早已埋伏在外的三个安康铁路公安处警察,硬说旅行社非法“倒卖车票”,不由分说强行进行检查,没收了票款和服务费、电话费以及两本与此事无关的单据,并没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还在传唤询问时逼迫她将15元电话费和服务费写成25元票收入”(把车站多收的10元送票费都算到旅行社头上)!最后给予她执行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而他们却说上级有指示:“不管是否铁路公安的管辖范围,我们的原则是,哪里有票贩子,就打到哪里。”请他们出示“上级指示”文件,他们却支支吾吾地予以拒绝。其实,他们所谓的“上级指示”,不过是某级领导根据铁道部公安局姜战林局长2005年底的一次讲话所作的“ 批示” 而已。 我的朋友在被传唤询问时,曾质问他们,凭什么检查我们的旅行社?他们一会儿说,有人匿名举报;一会儿又说,他们在工作者发现该旅行社涉嫌“倒票”。其实都毫无根据。因为该旅行社从来没有过“倒票”情节!如果说有人“举报”,无非是栽赃陷害。 他们还说:他们有权化装侦察!这显然是偷换概念!侦察机关只应对已经发生的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侦察,以制止犯罪或违法。化装侦察是利用化装或卧底的办法,稳住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便于实施抓扑。而他们这次是对并无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公民和企业,采取引诱、欺骗的手法,亵渎善良人们乐于助人的好心,诱导别人在为其服务的过程中触犯法律。是有意设置的教唆违法后再予以打击的侦察陷阱!二者岂能混为一谈?(这与2005年10月18日《生活报》根据《华商报》报道过的《为取证诱导犯罪西安警察抓小姐钓嫖客》如出一辙!)

人格尊严
2006-11-29 17:42: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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