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企的正式编制员工,公司于2006年9月25日通知我单位不再与我续合同,(我合同期满于2006年9月30日)但我的保险公司不帮我交清楚,我办不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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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已期满,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能终止合同。
第二、因你是患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是按照你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例外);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
第三、因你患病公司可以解聘,《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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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