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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问我借钱,自去年12月到今年4月,陆续向我借了4万5千元左右,其中一部份是现金,有些是我存到她给我的帐号上,有一部分是直接拉我的信用卡的(因为某些原因,所以把信用卡给她了)。到现在她只还了我2万元,但是,当初由于朋友的关系和面子等其他原因,没有让她写下借据。现在每次到她说好还钱的日子的时候,她就拖,说没有钱,所以我让她写了张借据,但是只是传真件

损害赔偿
2006-11-23 16:06: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报警行不通,公安机关不会受理。
    二、作为电子书证,本案的传真用作证据使用并无大碍,关键在于它能否以原件形式来发挥证明作用。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本案中的传真能否发挥证明价值,所遇到的主要障碍是如何确定其原件、如何审查其复制件与原件之间是否吻合等。
    三、至于能否藉此认定案件事实,则取决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考量,还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一起能否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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