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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我们同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把自有的320平方米三楼门市租赁给乙方用于饭店,乙方在9月中旬开业,房屋所有区的供暖是私人承包的,10月末试水、检修。11月4日开始供热,但出租的房屋整行门市都没有供热,大约有10家,有另外两家同我家的租赁面积相同,开始供热时,供热方没有事先通知不供热,我在知道没供热后通过10多日的协商,于11月18口正式供热,但乙方要赔偿,说迟期供热影响了他的经营,客源没有了,而且要停业。

经济相关
2006-12-26 1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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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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