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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11月17日星期五晚在百色被人偷走钱包,内有身份证,案发当晚已到派出所立案录口供,并声明身份证丢失。后由于是周末和时间关系没有即使到公安局办理身份证遗失登记,于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早上才去办理挂失。后来想想我担心自己在丢失中那四天里没有及时挂失,怕别人用我的身份证办理其他业务,产生纠纷,我想请问律师,我在当晚报案的记录中提到身份证遗失对以后产生的纠纷有保护作用吗?

损害赔偿
2006-11-28 16:46: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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