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1年3月与他人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为两年,有三个问题向律师请教:
1,合同中的利率标准对否?
2。合同中逾期还款的罚息标准对否?
3。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2001年签订,2002年对利率调低并写明这个利率为期一年,但至现在超过修改一年,仍按修改后的利率收息,这最后的利率可否作为上诉时的利息计算标准?)
相关内容如下:
2001年中行的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利息是年率5。94,工行是5。445(银行说它们可以上浮动20%)。
我是私人借贷,根据不超过四倍的原则,我签约时定的借款利率为月率20,(即小于5。445(1+20%)*4/12=21。78
我按银行(注意:是向《〈上浮后的利率〉》的四倍)作利率标准,合法吗。
上面的利率2002年修改为月率10。为期一年。这个修改算不算对合同时效的重新计算,签订为两年。到期日为2003年,如果按修改日期则应是2004年到期,那么我起诉时要求计算借款本金的罚息是从2003年3月算起,还是从2004年3月起计。
另外,我可否在起诉时要求收取逾期还款的罚息,这个罚息是按银行的标准每日万分之八来计算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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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