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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 我在2001年与妻子结婚,之后,我去读研究生,她在河南工作,我于04年分配到北京工作,于05年在北京贷款买了经济适用房,其中首付款,我借了父母5万元,亲戚那里借了5万元,她出了4万元,贷款26万元,20年期,入住和装修时我支付了5万余元,她又支付了1万元的装修款,从05年4月至今,我一人在偿还贷款,每月1700元,今年5月装修己毕,现我在居住,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以及差额面积补交款(购买面积大于能享受经济适用房面积,补交的差额款)。总计约3万元。此期间,她一直不愿来北京生活,现她与他人有了感情,提出离婚,要求房产,因我在北京,我们协商产权归我,按照律师建议,我应当在扣除共同债务后,按照估价对她进行补偿,现在拟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后按上述办法实行,因我现在能力有限,无法偿还她那部分款额,所以只能将来支付,但最近我咨询过有关中介,一是北京房价不稳定,二经济适用房上市,有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地价差额,并且要征税)所以估价有难度,我想在将来在我有能力支付时,房价也许会有起伏,涨了对她不合理,跌了我不合适,

证券投资
2006-11-23 19:12: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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