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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于98年底由单位分得一套二居地下室,当时由于工程未结算,没有办理住房手续,但领导批示以后补办。后领导换届,未给予办理。由于央产移交地方以后,现在的产权人起诉我们腾房,我们有前领导的批示复印件,也得到了前领导的证实,而且我们已经在此居住了8年,在别处也没有其他住房。可法院还是以没有权属证明,依据民法第106条和117条判我们搬出。

其它综合
2006-11-17 14:51: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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