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7人租了一套房子,于2006年6月25签订合同,租期一年,冰窖1000员押金,但6,7月免费居住,合同即从06年8月到07年8月。我们已交8,9,10,11四个月房租。由于学校不准,我们于06年9月底搬出,我们找房东商谈希望退10,11两月房租,押金给房东,未果。我们搬出后钥匙并未交还,期间双方一直无联系。06年12月1日,房东让我们交钥匙及水电费(150元),我们不愿,让他从押金里扣,房东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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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和房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尽管学校有规定不准租房,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你们在租期内提前退租,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有违约条款,就要按合同处理.就你们所说的情况,建议你们与房东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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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