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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按部门主管职位应聘与某外资单位(3年),单位一直以管理人员是责任制要求每天加班3小时(周六日出外),并不支付加班费,这样是否合理,是责任制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如公司安排加班个人是否可以不加班,另公司为了辞退我为了不支付劳动补偿金欲调整我的工作职责,让我下一线劳动(职位未变),我是否可以拒绝?以及公司以提高工作标准等方法,让我们达不到标准逼我们辞职、

证券投资
2006-11-15 20: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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