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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A公司福州分公司的一名职员,因业务熟练,工作能力强被分公司经理(也是分公司的法人)列为得力助手.2006年起,由于公司经理在财务上的管理不当,导致公司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经理为了挽回财政上的损失,于2006年3月28日新成立了另一个B公司(与原先的A公司无子母关系),想利用B公司的盈利弥补原分公司的损失.经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成为B公司的法人,于是由他出资51万,让我成为B公司的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出资的51万中,经理出资31万,由他另外找了两人各出资10万,在公司成立后,两人分别抽回了10万元,但经理把这两人各出资的10万元,分别记在我和另一位同事的名义下,由经理.我以及另一位同事三人签订了股东协议.实际上,我一分钱没花就成了B公司的法人.当然在B公司的运转中,我也成了主要的负责人,大小事务都由我牵头.但背后仍是由经理控制.B公司运转到现在,是有盈利,但由于经理不停将盈利弥补给A公司,当下B公司的财政状况也有所不妙.考虑到经理的管理能力以及为人处事的不当,我现今打算辞职不干.

刑事案件
2006-11-13 17: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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