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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001年间,本公司分支机构(三产)代本公司购物,合同上的章是本公司的、法人是本公司经理、经手人是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将所有货款均已支付分支机构,其负责人也承认。但2006年3月,物资供应商将本公司告上法庭,因为公司分支机构的经手人并未将货款给付供应商,而供应商根据合同有我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所以要求我公司给付货款。现法院已判我公司败诉。

经济相关
2006-11-13 11: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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