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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公司原公司员工于2007年7月23日来我公司,当时面试时该员工提出工资要求是转正工资6000元,后经老板面试允许先试用该员工,当时暂订是三个月试用期,一切都是口头承诺,公司方面没有提供任何的纸质文件双方签字认可。在3个月后,从该员工的各方面综合情况来看其表现还未达到公司所安排职务的要求,所以依旧按照试用期工资(6000*80%=4800)发放其第四个月工资。该员工在收到第四个月工资后向老板提出疑异,但是老板并未达复。(未达复原因是由于该员工以E-mail形式提出,老板的邮箱有可能将其邮件当作垃圾邮件处理,并未及时看到),事后该员工又给老板发了几封邮件,依旧没有得到答复。在此期间,二者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面对面交流,但是该员工并未采取任何举动。12月3日(周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作关系并支付当月全月工资。社保由入职日期到12月全部按其要求上缴。现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入职日期起,月工资按其要求的全月支付,要求我们付清其所收到收入与当时口头约定好的转正工资的差价部分。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我们仍旧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在履行公司的义务。由于其工作表现,适当延长试用期是否违反劳动法?据了解,1995年劳动法第21条说明:劳动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基础上,当事人的提出仲裁的理由是否合理?我们如何提交相关证据?

劳动纠纷
2008-02-20 00:09:3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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