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我妹妹是辽宁省大石桥市兴隆商城的一名营业员,名字叫马萍,20岁。在一次吃饭的时候,其它员工帮其买了一件商品,多收了两元钱,应该是26元,实收28元。 马萍吃完饭回来发现,就开了一张退票(28元),同时开了一张小票(26元),商场规定退货要找经理签字,于是马萍找到其部门经理签字,经理问其原因,因为卖错是要被罚款的,所以马萍并未如实说明情况,因此被罚款1000元,因为此商场是集团连锁,总店在沈阳,所以此事是经过集团决定,并通报批评! 这件事情首先是错在马萍自身,并未按规定程序处理问题,我想请问您:如此高额的罚款,是否是违法行为?而且马萍并没有任何过份行为,其行为也是情理之中,如果是几十元,甚至100元以下可以理解,但如此高额的罚款和通报批评,对于20岁刚上班不久的女孩儿来说是很大的心里打击!

人格尊严
2006-11-18 20:23: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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