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8年经当时的县城环委根据川府发(1988)27号文件成立建管所招聘的建管员,经费由城环委统收统支,1992年根据建设部。劳动部(90)建村第505号文件,川建发(1991)村镇284号文件和乐劳计(1991)33号文件和建设局签定了劳动合同,2000年又续签了合同,2001年机构改革,把我们下放到乡镇管理,经费自收自支,后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砍掉了收费项目,工资没有着落,今年经过反映市政府下文从7月起拨工资,年底考核合格继续聘用,但这次机构改革要把我们作为临时人员清退,我们反映到建设局,建设局说2001机构改革我们的人,才,物下放到乡镇不该他们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