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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先是一个服装品牌的地区代理商未成立自己的公司,2006年8月9日,与某某签定转让50%代理权协议,以44万转让50%,其中15万是50%转让费,26.5万一半的货品价格,2.5万总公司的押金,对方在支付15万后,约定我与他以各出资24.5万49%,26.5万51%的形式成立实业公司后给付,实际是他未支付的29万给我,用于公司验资,成立的公司比列却是49%51%,公司成立后,与总代理,商场签定代理销售适宜.他一人控制公司所有印章,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从银行验资款提取现金11.3万元.3个月内我多次督促他向总公司支付货款,但他不付货款,两人分歧很大,后因未付货款失去商业信任被总公司取消代理权,没收押金5万. 至此,我无品牌代理权,无法合法销售该品牌服装,只有货品.

刑事案件
2006-11-18 20:23: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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