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据说您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专家,请您在百忙中回答一下我的问题:
我们原是广州A公司的员工,自91年起住公司宿舍至今达25年,A公司已于99年清算关闭。
日前,我们见到家门口有一份汕头市某区法院的执行公告,省高院指定汕头某区法院来执行判决:限令住房内人员10天内搬离。公告提到,汕头法院是执行广州市东山区法院98年的一份判决:债权人为广州某发展银行B,债务人为C公司。据我们记忆,我们原公司向很多单位借过款,也将宿舍胡乱抵押过很多单位和银行,估计是原公司A向债务人C公司借了款,而C又向B银行贷了款。面对这份恐怖的执行公告,我们有人认为,东山区法院的判决仅仅是明确了债权、债务人,并没有文字判令我们这些25年的老住户搬离,我们就可以拒绝执行。退一步说,债权人最起码要向法院重新起诉,诉我们占有了他的的房屋并成立后,才能执行。请问:
1、 执行书没有指定我们员工“张三”搬离,张三就无须搬离,对吗?
2、 如果以上理由不成立,还有更好的理由可以不搬吗?不然我们要睡马路了。
3、 广州东山区法院的判决,怎么要外地区的汕头法院来执行,还要省高院来指定,为什么?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