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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以法人的身份注册了一个经营部,但实际是由4个人组成的,各出2万,签立了合作协议书。后到2006年3月因经营不好经协商4个人各自分开,原经营部已与今年4月注销,但没有签散伙协议。后其中一个股东到税务局告我偷税,税务要求我补税2万。

刑事行政
2006-12-06 18:24: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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