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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开发商应在2005年7月30日前将合格的房屋交付我使用。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开发商却未能按承诺的期限交楼。我曾就交楼问题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却提出我必须同意其提出的迟延交楼的补偿条件(开发商只愿赔1.5万元,违约金应赔5.3万元.)、在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后才能将楼房交付给我使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九条第1项第(2)点约定,在逾期交楼超过90天的情况下,如果我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总价每天万分之二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我曾就此提出要求,但遭开发商的拒绝。 消防没有验收,但开发商已发收楼通知给我且已有21户收楼入住。

行政纠纷
2006-11-14 18: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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