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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荆监一级公路需占用本人宅基地,根据乡镇合同的补偿标准,本人拆除两层楼房、猪房、49颗树、挂果树25颗,未挂果树135颗,围墙24米等共获赔三万九千零一十一元。本人在各方的压力下签了拆迁合同,但本人认为不合理,现在做两层楼房需八万元,补偿标准太低,房子拆了一半拆不下去了。 乡镇拿出的补偿明细为楼房,200元/平方米,平房110元/平方米,附房50元/平方米,简易房30元/平方米,全村合计赔付款223696元,表上的应拨付总资金为330479元,相差上十万元,本人粗算了一下,用应拨金额来算,标准和其它乡镇接近。认为应拨付金额应全部发给拆迁户。

证券投资
2006-11-06 11:00: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