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她是犯了盗窃案,在今年9月等候判决时,因为怀孕,人民检察院要其家人去取保候审,交了1万元,10月10日判决其6个月,交罚金8000,因没钱当时没交,过了10天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告知其家人这1万元要划8000给法院,其家人只能拿到2000,但这个钱应该不能算是犯罪人本人,请问,检察院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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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当时担供担保的人是谁,如果没有别人担保,只是以保证金的形式担保,一般认为这个担保金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在判决生效后,如果有罚金,可以从担保金抵扣.如果这笔担保金是其他担保人交纳的,则罚金不能从担保金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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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