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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与前夫结婚,生有一女儿现已三岁多,由出生到现在一直是我亲自照顾,因婚后常被丈夫毒打,而在2004年我起诉离婚,当时女儿只有八个大,法院将女儿判给我抚养,判前夫每月需支付400元抚养费。离婚后,我在番禺工作,前夫在佛山打工。我家乡在离这里300公里左右的广西梧州,我的亲人和现男友都在家乡,在这里我没有房产和亲故,女儿自幼多病,我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女儿,生活甚是辛苦,家人建议我回家乡发展,这样孩子生活稳定,没有那么孤独,照顾起来也更为方便。但是前夫却借口看望不便已经几个月不给扶养费了,在我正准备申请强制执行时,意外接到了法院的传令,说我前夫起诉我,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其实这两年来我挣了一些,有十几万元的存款,即使前夫不给抚养费我也有能力养大女儿,另外我的义父是个年薪十万元的总工程师,没有经济负担,十分喜欢我的女儿,把她当亲孙女看待,每月给孩子一千元的生活费。而前夫只是一个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经济基础的打工仔,生活能力极差,从来没有照顾过女儿一天,他父母远在离这500多公里的梅州贫困农村,生活负担沉重,根本可能来城里带孩子,而我的娘家在县城,母亲有退休金,没有经济负担,可以帮忙看孩子。

其它综合
2006-11-01 08: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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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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