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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于1995年购得单位职工家属院一处(只有当时单位开具的交款凭据,注明是购房款,但无房产证,上面也没有写明详细地址,这个单位的这一片职工家属院都是这样,都没有房产证),2005年婆婆去世,我老公兄妹二人,婆婆去世时,我们已经结婚在外地工作,妹妹刚刚大学毕业不到一个月。2006年公公再婚,后妈带一前夫的儿子(结婚时儿子正上大一)。 结婚后两人感情不太好,面临很多问题,由于婚前没有作房产公证,所有公公和我们都有很多担心,想咨询一下各位专家: 1.这处房产是公公与婆婆的婚内共同财产,婆婆去世后,是不是现在房子不是完全属于公公,婆婆的一份我老公兄妹二人是不是已经有了一定份额的继承权? 2.公公再婚前没有做房产公证,现在这处房产会成为他与后妈的共同财产吗?如果将来离婚或公公先去世,后妈带来的儿子有继承的权利吗? 3.公公因为不放心,怕将来房产引起纠纷,已经将购房凭据交给我老公保管,但是我们不太清楚,没有房产证的这种房子是不是可以随便交易阿,我们手里的购房凭据有代表房产证的效力的作用吗?

婚姻家庭
2009-07-21 21:57: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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