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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间商店负责人,聘用两名员工。2006年10月20日下午本店两位人员外出工作,其中一位工作时不小心被玻璃划断手筋,当晚经治疗已安全。经过十天的治疗,医生已确定没大碍可以恢复还好。在这期间所有医疗费用、伙食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也就是本人),现工人要求赔偿3000元(伤者每月工资900元),因太高,本人要求少点,可伤者不同意。

刑事行政
2006-10-31 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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