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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我购买了一套商住房,位于青浦区中心地段。该房是由上海双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鹏”)建造的。“双鹏”是青浦区煤气管理所和青浦区建筑五公司合伙投资开发的房产公司。当时购房时开的发票,房价是正规的发票,房屋维修基金是收据。物业管理是委托另一家上海振青房产公司管理的,并签了合同。该房产公司物业管理了将近1年时间就擅自毁约不管了,也不再收物业管理费,理由是我们这幢房子的维修基金他没收到。自此我们就没有物业管理。 2000年“双鹏”公司拆伙,财产分割后“双鹏”为煤气所一家所有(房屋维修基金也被他们分割吞掉),但对我们这幢大楼还是不管不问。 2002年青浦建筑五公司停产关闭,剩余的资产上交国资办。上海振青房产公司也宣告破产。 2004年底,“双鹏”公司由于没有楼盘开发也关闭。 时至今日将近10年,我们住的大楼就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建筑工程
2006-10-31 09:03: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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