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苏州工业园区跨塘买了一套期房,合同写明2006年06月30日交房,但由于开发商建筑使用证一直未能批下,不符合实际交房条件,已构成违约。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注明:“延期交房6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乙方全部预付购房款(包括利息,月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甲方按总房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我们9月10日已书面通知开发商要求退房,但到现在开发商仍未按合同给我们退房,并且提出如果我们要求退房,必须先把银行贷款还清,然后将房款总额及违约金赔偿给我们,这与合同相违。首先,我们没有那么多钱能一下子就还清银行贷款;其次,就算我们借钱还清了银行贷款,如果开发商仍然不遵照他们的说法将房款总额及违约金赔给我们的话,那又能拿他如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