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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恩律师,您好! 2005年6月我跟一个朋友合伙在容桂开了一间精品店,并以合伙人的名义领取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到了2006年8月份因合伙人提出退出,最后商铺由我来承接经营,合伙人注销了其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而我亦重新以本人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由于现在的商铺本来是住宅改为商铺出租的,办营业执照时,工商人员要求我到居委会写一张证明此地方可作为商铺投入使用,于是我就到了居委会写了证明,并提交,通过工商人员核准后,营业执照终于批核准开业,我正常营业了大概二个月左右,大概是2006年9月份具体是哪一天,我记得不是很清楚,那天下午大概三点左右,我接到工商所的电话,说想了解我一些情况,于是我就过去了,工商人员就跟我说我现在经营的场所属于住宅用地不可作为商铺,要求我搬迁,我就问他我由此带来的损失(包括:装修费、误工费等)是否由工商所来赔偿,他说没有,他叫我叫我向业主索赔偿。

刑事案件
2006-10-29 00:35: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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