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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8月19日与玉屏一房开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9月动工,2005年12月交房.若末按时交房,则按我己交房款的1%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合同还规定;不论任何原因,我不能中途提出不要房,否则我所交纳的2万元定金的6%作为对房开公司的赔偿,其余的须等所有的房屋销售并付清款后才能退给我,并不付任何利息.而我定的房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动工.外面的房价飞涨,我已经等不下去,又怕房开公司宣布破产.

公司企业
2006-10-26 21:40: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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