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日,甲和乙去游泳池游泳,工作人员给甲和乙两把更衣室的箱子钥匙,甲用其中一把钥匙打开钥匙号数的箱子的时候看到里面有个皮包,打开一看发现有台笔记本电脑,乙也看见了,于是甲说:\\\\\\\"我拿出去\\\\\\\".拿了包就走,乙没有说话.甲拿着包走过游泳池的工作台,再走出门口出到门口4米之后被一个工作人员叫住问道,\\\\\\\"这个包是你的啊?\\\\\\\"甲回答说:\\\\\\\"不是,是我朋友的.\\\\\\\"甲说完,就马上很快自己走回游泳池的更衣室,把包放回原来的地方,把箱子锁好.这时工作人员进来,和其它人守住门,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之后把甲带到游泳池大厅问是怎么回事,甲大声说着:\\\\\\\"这是我捡到的,我是想拿出去交公的.\\\\\\\"当时围着挺多群众的.然后警察把甲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甲招认是由于一时起了贪念,想把包拿走.检察院以甲盗窃罪起诉到法院,请问律师,这件案件属于盗窃么?你觉得这件官司应该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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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实际发生的事情吗?如果是,我个人认为检察院可能不起诉.因为甲没有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他是拿工作人员给的钥匙打开相同号码的箱子,这个箱子是工作人员分给甲游泳时使用的,见到财物后时起了贪念想占为已有,并且被工作人员查问后即将财物放回原处.如果甲是打开另外号码(别人正在使用)的箱子拿走财物,即构成盗窃罪,但属犯罪未遂.如果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甲提出公诉,甲和律师可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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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