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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ALPS以“公司规定不准代打卡”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做法。我可以肯定其用法过度,滥用单方解除权,其做法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以劳动法第25条第3条之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以一般人的正常评判标准,由他人代打卡之情形,尚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之情节,其做法无法律依据。所以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应对我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作出赔偿。

其它综合
2006-10-26 16: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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