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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您好: 我是一名看守民警,去年5月3日凌晨1时,一名刚入看守所第9天的女犯罪嫌疑人用看守所卖给其的床单在号房的铁栅栏上自尽(遗书说:她十分感谢看守所几日来对自己的照顾,但自己又接受不了刑警队的审讯,也不想出卖朋友,所以一死了之。)。当时看守所是一个女教导员带班,我和另外一同事跟班(我俩是男性),我们看守所客观上分为东西两院,事情就是我们俩在东院巡视完去了西院还不到10分钟的时候发生的(死者在东院,我们第3次接触她,我们值班一天,然后休息两天)。为此检察院给我们两跟班的男性民警取保侯审,一年即到,要起诉,开庭审理。请问律师同志我们是不是犯罪了?我们俩严格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做了呀,和死者谈话时也没发现有什么异常的表现,死者用看守所卖给的床单在号房的铁栅栏上自尽根本不能预见。我们该怎么办?请指教,感谢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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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8 13:50: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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