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张律师!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1991年我婶婶与人同居,离家出走。我们家多次去寻找她未果。后来她的三哥来我们家,要求我们把她带回去(她哥哥也对她的行为极度不满)我们才找到她。但是她仍不愿意回去。1994年,心情一直不好的叔叔,因为酒醉摔交,半身瘫痪了,我们又去找她希望她能回来照顾,但是她仍不愿意回来,并搬家躲避。1997年,老宅动迁,我奶奶和叔叔(户口上仍有她和她女儿)一起分进新房。我们请她回来,她仍不愿意。2000年,我叔叔一人去找她,想看看女儿,但是就再没有回来。我们四处寻找无果。今年7月她向法院申请叔叔死亡,并去叔叔单位将其所交纳的养老金等7万余元,全部取走。10月,她又向法院提交诉状,说我们不给她住进来,法院调解中她又要求卖房,但是房屋使用权证上是我叔叔+她+她女儿+奶奶。四人姓名。法院说谁不同意都不可以买卖房屋的。
备注:我奶奶已经要求到公证处将她名下的房产赠与给我,交给我处置。(我和我儿子的户口也在此房中,我是回沪子女,户口是叔叔签字同意签入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