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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在钢厂上班,合同期是到2009年6月30日,但是工资太低,2006年9月19日,他没请假也没辞职就走了,去了日照钢厂上班,现石横钢厂告了他和日钢让我朋友赔偿违约金5万5千多,还让日照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我朋友也有连带责任!(他在石横钢厂上班期间曾受厂里5个月的培训)

民事相关
2006-10-23 20: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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