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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朋友一起在没有注册自己的公司情况下(开其他公司的发票)开始承接装潢工程,.当时两人都没有拿出资金,靠收到的工程款进行运作的,也没有约定利润的分配比例和其他协议。经营过程中的日常事务都由我负责,起先2年因为盈利少,我就不定期的支付给他劳务费,第3年开始每月支付工资。他从没有提出异意,也没有问过利润情况。.现他提出要分配利润,并取消合伙,(他认为我们是合伙企业),并对2002年我向他借款购买的轿车(钞票隔月就还给他了,而且借款时没有写过借条,所以还款时也就没让他写收条,现在他不承认收到我的还款)他认为是共同出资购买的,因而要求按现连牌照进行估价后单独进行分割,。经过我们的多次协商后,他口头放弃了利润分配部分,但对车子坚持要按出资比例分配,车子原价包括各种税费和牌照总计14万元,首付7万元,其中向他借款4万元,其余是贷款,请问:我们是合伙经营吗?如果不是合伙经营,对于购车的借款可以认为是投资吗?如果算合伙购买这个比例是按车辆总价还是按首付价来算?那么利润分配按什么比例呢?(2004年我在向他人借款后注册了现在的有限公司,他没有实际出资,他占20%股份,我占60%,)我想再请问:对现在公司的利润只能按公司章程上的分配吗?他对债权债务负责吗?谢谢,盼指教!

涉外纠纷
2006-10-23 10:07:4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我们是“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非常乐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作出如下回复:
    一、在2004年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以前:
    虽然你们未签订《合伙协议》,但是按照《民法通则》解释第47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二、在2004年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以后: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约定(包括章程)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三、关于车辆的所有权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公安机关根据登记状况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从法律权利归属方面而言,该车辆是属于登记人的。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四、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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