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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夫离异后,孩子监护权在男方名下,男方当时承诺是自行抚养。 但是事实是:孩子一直由我抚养,这期间男方周末也固定地接孩子(男方交孩子的学杂费,月均不足百元,不给付孩子的生活费)。 男方再婚,而且三月有新宝宝出生,另外,男方过多地制肘我对孩子的教导,男女双方矛盾较大,今年8月起,拒绝我探望孩子达两月。 现在,孩子已交由我独自抚养(男方周末不再接孩子,学杂费照交,不给付孩子的生活费)。 为防止男方对孩子的争夺,我想将监护权变更到我名下,请问法律上会支持我吗,需要那些证据,如何形成有利证据?诉讼时机如何把握。

损害赔偿
2006-11-10 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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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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