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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所部队医院的聘用护士,从1998年5月开始在这所医院工作,一直担任外科护士,今年八月中旬,因为要参加护士再次注册需要体检,在这次体检中查出我被感染了乙肝。在医院工作中被针头刺破手时有发生,2005年7月份因身体不适,曾也在我所工作的医院查过血,乙肝五项全部为阴性,没有保护性抗体;从今年8月23日我已停止工作,通知回家进行治疗。我在医院工作这八年中,医院从未对我们进行每年体检,没有为我们接种过疫苗,科室内乙肝病人没有明显标识,也没有口头告知我们护士,提高警惕。我们聘用护士的合同是一年一签,而且合同只有院方保留,我们个人手中没有合同。我记得合同中好像有一条是,如果因病三个月不能参加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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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7 21: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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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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