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7日原告因装修需要向被告购买定制芜湖海螺塑钢型材制作的窗户和服务,当时商定的主要材料是被告放在店堂出样展示的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海螺牌型材和槽铝式中空玻璃,被告也承诺交货是正宗芜湖原产地质量最好的海螺牌型财。原告在得到被告保证塑钢材料芜湖原产,中空玻璃按样品提供和规范施工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以285元/平方米价格向被告定制了8.08平方米的塑钢门窗。而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声称已经安装完毕,并向原告收取货款。原告当时就发现墙体与窗框之间缝隙没有做密封处理,便向被告咨询,被告答复没关系缝隙让装修公司用沙石水泥填好就没问题了,并以工程完工名义向原告收取了全部余款。原告按照被告的建议请装修公司对缝隙进行密封,但装修公司明确提出了塑钢门窗按国家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103-96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中规定是不允许用水泥沙石作为密封材料的,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并指出使用的塑钢材料并非是芜湖海螺型材而是宁波海螺型材,宁波海螺型材制作的塑钢门窗在该公司(没有实际出样)协议价格是230元/平方米,事实与当时被告承诺的不一样。而改变材料事前也没和的原告沟通取得原告同意,同时施工不规范,五金配件的安装位置、数量及质量没有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140-2005)的有关规定要求。偷工减料造成窗体严重变形,阳台窗户无法关紧,关闭后中间有超过2公分的空隙,其他厨房和卧室的窗户也没办法关严实,窗户关闭上锁后窗门依然可以移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