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XX广告公司”专送广告上得知“XX装饰材料加工厂”寻求联营生产加工墙面砖伙伴,于9月6日签订“联营生产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厂提供原材料(氧化镁,氯化镁,吐温80等),并于当天从该厂购进吐温80两吨,价值3.6万元,为了当时能够生产,该厂免费赠送1吨氧化镁、氯化镁,并商定10月5日再从该厂购进其他氧化镁、氯化镁。合同约定于10月7日该厂现款提取我处生产的墙面砖。
但是10月5日下午工商局检查了该厂,10月6日早晨该厂人员踪迹全无,电话打不通,厂子被工商局查封。即到XX区经侦队报案。当时从网上查了该厂负责人,确定为假身份证。
事前,我也到工商局查了工商营业执照。并从工商局知道,“XX瑞装饰材料加工厂”由山东人注册,注册时提供的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手续齐全。他们声称并没有审查这些证件的权力。
一同受害的还有靖远两家,总计案值在10万元左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