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2005年5月1号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准,将原二间二层房屋进行加屋第三层及空地扩建建设,其中加
层建筑面积78.47平方米,扩建筑面积36.97平方米。之后市规划局给我们寄来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如下:
1.对违法扩建的建筑36.97平方米予以拆除处理
2.对上述违法加屋的的二间第三层建筑78.47平方米予以罚款补办手续处理,按80元/M2计罚,总计金额6278元整
,(限定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在缴付有关规费后,任罚款、配套费收据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附: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
对违法建成的房屋,计建筑面积78.47平方米,业经我局依法作出[2003]温规罚字第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
罚款处理。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七条规定,通知你户在接受罚款的同时,
应按温政[1993]21文件件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75元/M2,共计金额13732.25元整。然后凭处罚决定书、
罚款单、配套费收据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当时我按以上处罚决定缴纳的全部费用,但是规划部门没有给我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我们多次要求办理
规划部门要求我们自行拆除36.97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以后才予以办理。一直到现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还未办理
。(36.97平方米2005年有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现在我家要拆迁,我把相关资料给拆迁办听拆迁办的人说(拆迁办原则承认78.47为合法手续)但还要规划部门盖
章,但规划部门说手续不全不给盖章现在这事还卡在那里。拆迁办的人说要相关部门的领导讨论后才能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